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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带头人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dingb0331
上传时间:2015年11月24日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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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带头人负责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带头人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校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明确学位点带头人负责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我校实施学位点带头人负责制,学位点带头人岗位按类别、分层次设置。主要包括博士一级学科学位点、硕士一级学科学位点、博士二级学科学位点、硕士二级学科学位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或方向。

第二条 一级学科学位点带头人应同时兼任本一级学科内某二级学科学位点带头人,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带头人原则应同时兼任本类别内某一领域或方向的带头人。

第三条 跨学院学术学位点带头人原则上由一级学科所属学院负责选聘;跨学院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带头人原则上由相应教育中心所属学院负责选聘。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学位点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距离退休年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能把握本学科前沿动态及特色和优势,对学科发展具有预见性;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崇高的敬业精神和强烈的团队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学位点带头人应为相应学位点的本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多个学位点导师资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在其第一指导专业担任学位点带头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学位点带头人应在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负责学位点工作。

第七条 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研究生招生的宣传、命题、阅卷与复试;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授课教师安排、课程教学与培养环节的部署与管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毕业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督促在研究生培养中导师负责制的落实,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科学组建本学位点学术梯队与导师梯队,制定切合学科实际发展的规划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与人才引进工作,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组织和协调本学位点成员积极开展高层次科学研究,对课题立项、研究成果产出、获奖申报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本学位点的研究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与、组织和承办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各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组织本学位点团队开展高层次学位授权点及其它科研平台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学位点建设、评估等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科学编制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根据财务规定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三条 学位点带头人每学年应享受一定的工作量待遇,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制定并予以兑现。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点带头人的选聘采用个人申报,学位点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位点带头人调换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对学位点带头人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学位点带头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由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整,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位点带头人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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